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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周旺贵、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周旺贵,张强,周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旺贵,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强,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勤建,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周旺贵、张强、周勤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争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377.85元(息至2014年12月26日,含罚息),及自2014年12月17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42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三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金初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