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庆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39号罪犯张庆印,别名张庆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2)临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庆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庆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庆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