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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庆玉诉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玉,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81行初48号原告张庆玉,男,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金安,镇长。原告张庆玉要求被告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裕海审 判 员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孔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