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齐献军与韩俊峰、翟小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献军,韩俊峰,翟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419号原告齐献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2号3号楼4单元5层东。委托代理人赵振软,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俊峰,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翟小娟,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受理原告齐献军诉被告韩俊峰、翟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韩俊峰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武陟县××路××路××小区××号,被告翟小娟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武陟县××楼××单元××楼西户。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武陟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