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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启浩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浩,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75号之一原告:吴启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7。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宇兴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闫太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