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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佟喜宝,白娜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喜宝,白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938号原告佟喜宝,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佟家村*组。被告白娜,女,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组。原告佟喜宝诉被告白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祖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喜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喜宝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去接被告,遭到被告及其家人的拳打脚踢,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等合计人民币203000元。被告白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2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佟喜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