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310号原告冉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冉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