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310号原告冉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冉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