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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新雨与杨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雨,杨春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财保42号申请人王新雨被申请人杨春生申请人王新雨与被申请人杨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春生驾驶的冀B892**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新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春生驾驶的冀B89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