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富生与张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生,张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36号原告陈富生,男,汉族,职工。被告张保玉,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生诉被告张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生撤回对被告张保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富生负担。审 判 长 刘保建审 判 员 丁晓环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