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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富生与张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生,张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36号原告陈富生,男,汉族,职工。被告张保玉,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生诉被告张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生撤回对被告张保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富生负担。审 判 长  刘保建审 判 员  丁晓环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