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薛吉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薛吉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39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吉刚,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万敏,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薛吉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珊审判员  魏来审判员  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