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易文平与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平,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740号原告易文平,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凉风乡。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小区双建路8号11幢1单元3楼6号。法定代表人王艳林,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易文平与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两次催收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