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508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彭某,农村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培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整日无所事事。双方至今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九个月。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原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而,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收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