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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少东申请执行呼日贵、苏都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东,呼日贵,苏都毕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389号原告王少东,男,汉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呼日贵,女,蒙古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苏都毕力格,男,31岁,蒙古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王少东与被告呼日贵、苏都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呼日贵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号:621737008050008xxxx)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呼日贵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号:621737008050008xxxx)予以冻结70000元。二、依法将原告王少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七居委会阿尔巴斯街东都斯图路北的房屋(房权证号:)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项俊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