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永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241号原告徐永年。委托代理人张步永,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刘祥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年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年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年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