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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31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