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行审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磊,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法定代表人王淑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建罚决字(2015)第040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26223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荥阳市中院西路和广贾路交叉口建设住宅楼,建筑面积40210平方米,计划投资4817.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荥建罚决字(2015)第040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建罚决字(2015)第040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86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