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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骏,严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徐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严冬祥,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骏与被执行人严冬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相关股票、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名下养老金账户被本市多家法院冻结,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闸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