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姬书京与封丘县荆隆宫乡后钟銮城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书京,封丘县荆隆宫乡后钟銮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284-1号原告姬书京,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封丘县荆隆宫乡后钟銮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城村委会),组织代码67674756-9。法定代表人金树玺,任该村主任。2016年4月23日,本院受理原告姬书京与被告后城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福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天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