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邱蓓蓓与南通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蓓蓓,南通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872号原告邱蓓蓓。被告南通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竹松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爱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蓓蓓与被告南通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