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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高以和与肖栋、朱园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以和,肖栋,朱园园,李良垒,贾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20-1号申请执行人高以和。被执行人肖栋。被执行人朱园园。系被告肖栋的妻子。被执行人李良垒。被执行人贾泽。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以和与被执行人肖栋、朱园园、李良垒、贾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朱园园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他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