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秀连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秀连,黄金花,黄成珍,黄成月,黄成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A栋26层01/05/06号。代表人陈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恩。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发,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花、黄秀连、黄成珍、黄成月、黄成恩(以下称黄金花等五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红梅,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人XX于2013年8月24日在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处投保了鸿运平安卡A款保险一份。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向XX发放了保单号为PC1403W050563725的保险卡册一本,该卡册的首页背面载有保险合同的生效流程,投保人须按照网站上的网页设置的步骤,激活保险卡,填写投保信息,获得确认保单号。其中卡册的“注意事项”用加粗黑体字列明“第7条投保对象:仅限1-4类职业(职业类别的确定以公司承保当时所使用最新版《团险职业分类表》为准,可通过“点击下载”查询),身体××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电子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XX,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23日二十四时止;受益人法定,受益比例100%;意外保险保额8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额120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赔付)。保单所附《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14年4月18日17时30分许,XX驾驶车牌为桂14-168**多功能拖拉机沿崇左市山秀路由南往被方向行驶,行驶至石景林路与山秀路相交处路段时,与沿崇左市石景林路由东往西方向由农献驾驶的桂F×××××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XX、农献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XX被送往崇左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抢救,但入院5天后于2014年4月23日上午1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41575.64元。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崇公交(一)认字[2014]第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献、XX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黄金花于2014年12月18日回答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时回答:“被保人平时主要工作是开农用后推车(拖拉机)拉沙子、石头、砖等建筑材料,从事这个工作有将近一年时间”。上述事故发生后,黄金花等五人向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申请理赔,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XX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司机,属于合同约定的拒保范畴,拒绝赔偿。黄金花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支付死亡意外死亡保险金80000元,意外医疗费12000元;2、诉讼费用由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承担。一审另查明,黄金花等五人提交由崇左市公安局江洲派出所于2015年7月6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XX与黄金花是夫妻关系;黄成珍、黄成月是XX的女儿;黄成恩是XX的儿子;黄秀莲是XX的母亲。XX的父亲黄加群,已于2012年5月23日死亡。又查明,被保险人XX生前的户口本上所登记的户口类型为“农业”。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涉案保单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XX死亡后,保险金作为XX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黄金花等五人提交了由崇左市公安局江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黄金花等五人为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黄金花等五人均可作为本案适格主体即XX的继承人继承其保险金。关于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的问题。XX向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投保了鸿运平安卡A款保险,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依据XX的配偶黄金花的回答认为,XX的近期工作是开农用车拉建筑材料,主张其职业是司机,该职业类别属于合同约定的拒保范畴,XX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真实职业情况而拒绝赔付保险金。对此,该院认为,首先虽然在保险卡册激活过程中,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已经通过其网站上的程序设置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但对投保对象的规定即对承保的职业类别规定与限制,则未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需要投保人通过网络下载《团险职业分类表》查看才得知。对上述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型的条款,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并未采取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形式将职业限制类型情况一一列明,并且对该条款的了解还需依赖于投保人的主观谨慎程度,因此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没有对该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型的条款履行相关限制责任条款的提示义务,且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亦未将《团险职业分类表》交由法庭予以查实,故该条款不生效。故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以此拒绝赔付保险金,缺乏依据。其次,XX生前的户口本上登记的户口类型为“农业”,其所填写“农夫”的职业类别与其“农业”的户口类型相符;且农夫从事的工作类型具有多样性,不能仅以XX在事故发生时近期驾驶农用拖拉机拉货赚取报酬来判定其职业为司机,故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主张XX的职业为司机的抗辩理由,亦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综上,XX在保险期间内驾驶农用拖拉机遭受意外交通事故致身亡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应依约赔付保险金。根据《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XX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向其赔付80000元的保险金。故黄金花等五人要求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另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本案中,XX因遭受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1575.64元,该金额远远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限额12000元。据此,扣除100元免赔额,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应向黄金花等五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19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向黄秀连、黄金花、黄成珍、黄成月、黄成恩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0000元;二、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向黄秀连、黄金花、黄成珍、黄成月、黄成恩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19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平安养老广西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对该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型的条款履行相关限制责任条款的提示义务”系认定错误。被保险人在向上诉人购买了“鸿运平安险”后,需通过电脑网络登录到指定网页进行激活投保,输入该卡册附带的账号和密码、并按要求填写务项个人信息,符合承保条件后才能通过系统获得保险单号,保险合同也才会生效。而被保险人在这个激活的过程中,系通过回答上诉人的各项提问,用勾选的方式完成投保的过程的,勾选时会即时弹出《团险职业分类表》的大、中、小详细分类供选择。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如实地勾选其“拖拉机驾驶员”的职业,则上诉人的系统是自动拒绝承保的。上诉人不仅在鸿运平安卡册中的“注意事项”用加粗黑体字列明了保险对对象仅限在1-4类职业,该《团险职业分类表》可在激活时通过“点击下载”查询,而且投保人在电脑上操作进行勾选取时还会弹出《团险职业分类表》的详细项目内容供选择,以上两种方式均可让投保人十分直观地了解职业类别规定和限制,可见上诉人已充分地履行了相关的提示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型的条款不生效,没有法律依据。1、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上诉人在卡册上以加粗黑体字的方式列明了“注意事项”,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提供“点击下载”和勾选时《团险职业分类表》窗口的两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完全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存在“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情况。2、本案的“鸿运平安卡”属自助保险卡,双方的保险合系通过网络订立,生成的是电子保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法的该条正是对网络投保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而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无论是“点击下载”、还是弹跳出窗口,均属于“网页”的形式,也是常人所能操作、理解的提示和说明方式。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XX的职业为司机缺乏依据,亦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已经查明XX在事故发生前的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其主要工作是拖拉机驾驶员,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XX在事故发生时是从事驾驶员的工作过程中,一审法院仅以其户口为农业就认定其职业为农夫,是不能成立的。四、上诉人拒赔的另一个合法事由就是被保险人未依合同履行职业或工种变更的书面通知义务。即使XX在投保时的真实职业是农夫,但依据《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付给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XX投保的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而XX的驾驶证及事故车的行驶证证明XX在投保后不到一个月即2013年9月9日便购买了多功能拖拉机,XX的妻子黄金花回答上诉人工作人员询问时称其丈夫从事拖拉机驾驶工作将近一年时间,这三个事件的时间恰好是相互吻合的。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变更了职业或工种,买车、领驾照、从事开拖拉机的工种,且长时间相对稳定,但其却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向上诉人进行书面通知,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拒赔。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存在投保人XX未如实告知真实职业的情况?是否成为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证据材料《激活程序截图》、《团险职业分类表》,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职业类别中也注明了提示,XX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变更职业后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被上诉人质证认为:XX投保的是鸿运A卡,上诉人提交的并非是该种卡的投保界面,该卡截图也不能看出被保险人的职业提出询问。《团险职业分类表》是电子表,可以随便更改,也没有报保监会,其中的第五页很多项都是司机,上诉人主张XX投保的职业拖拉机司机,但是该表中并无该项,其是以XX是货车司机进行拒付理由的,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激活程序截图》、《团险职业分类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保险人XX在购买平安保险和网上激活的过程中,系通过回答上诉人电脑程序设置的各项提问,用勾选的方式完成投保过程的,当时XX的户口本上登记的户口类型为“农业”,其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农业,故其所填写“农夫”的职业类别与其“农业”的户口类型相符,按《团险职业分类表》勾选职业,XX勾选职业为“农夫”并无不当,不存在有意隐瞒职业的情况。上诉人主张XX应勾选“拖拉机驾驶员”的职业,但当时XX并未购买农用拖拉机,XX也没有从事用拖拉机专职搞运输,不是专职型拖拉机驾驶员,故上诉人以未发生的职业来要求XX勾选职业,理据不足。XX在投保后的一个月才购买拖拉机用于生计,XX作为农夫从事的工作类型具有多样性,拖拉机作业只是一种机械化谋生的手段,不能以XX购买和驾驶农用拖拉机拉货赚取报酬来判定其职业为司机,故上诉人主张XX的职业为拖拉机驾驶员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变更职业或工种应通知保险人的问题,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其只是在《激活程序截图》中告知投保人“按实际职业填写”,但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变更了职业或工种,应告知保险人这一提示,且本案投保人XX只是购买拖拉机用于农业及与生活有关的农用运输,并未变更为其他职业或工种,故上诉人认为XX已实际变更了职业工种,苛求XX在变更后10日内向上诉人进行书面通知,该要求与实情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覃尹柔审判员 黄 杰审判员 韦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郜俊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