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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包莉园与陈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莉园,陈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4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莉园。委托代理人:孙建新,系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野。上诉人包莉园因与被上诉人陈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玉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庄俐、审判员葛钧(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包莉园与陈野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分手。2012年8月8日,包莉园书写一张欠条,内容为:陈野(XXXXXXXXXX)欠包莉园(XXXXXXXXXXXXXXX)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将于2015年8月之前还清,如未还,将自愿把名下位于于洪区沙岭镇假日小城房产转到包莉园名下,欠款人:陈野,收款人:包莉园,立据时间:2012年8月8日。陈野在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包莉园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陈野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的,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法院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包莉园与陈野是男女朋友关系,在该关系存续期间,包莉园书写欠条,陈野在欠条上签字,现陈野否认该借款实际发生,包莉园在起诉状中称,2012年8月,是因为陈野购买房屋资金紧张,向包莉园借款40000元,而根据陈野提供的证据,陈野在2011年2月14日前已交清房款,并取得契证。另外,包莉园对该借款的交付地点说法前后不一,因此,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包莉园所述的借款原因,借款交付地点等细节不能证明该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包莉园提供的欠条有瑕疵,包莉园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该欠款事实的真实存在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包莉园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包莉园承担。宣判后,包莉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2011年2月14日前已交清房款,并取得契证,而被上诉人出具欠条是在2012年8月8日,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实际情况是该房是在2010年年初购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2万元,后期因为交契税、购房税、维修基金等陆续又向上诉人借款2万元,合计4万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在2012年8月分手。上诉人让被上诉人还钱,因其没钱,就在欠条上签名认可欠钱事实。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借款事实系上诉人虚构,但并未出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被上诉人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清楚欠条内容。上诉人认为该欠条作为书证应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翻该证据效力,没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陈野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由被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但被上诉人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上诉人作为主张借款事实发生的一方应当对借款发生的过程作以清楚完整的陈述。依据上诉人的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只存在这一笔借款,且借款数额不大,按照常理,上诉人作为出借一方应该能够对该笔借款的出借过程作出准确的陈述。但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法庭审理及本案上诉状中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均不一致,明显违反常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本院无法确认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这一事实。作为主张借款事实成立的一方,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包莉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月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