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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32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