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小根申请执行吴留章、王邦窗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根,吴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根,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吴留章,男,1957年生。杨小根申请执行吴留章、王邦窗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