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来庆涛诉郭长军、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庆涛,郭长军,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874号原告来庆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郭长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地址:抚松县。负责人郭长军,系该站投资人。原告来庆涛诉被告郭长军、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1日原告来庆涛与被告郭长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期一个月,自2016年3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当日原告将该笔借款给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来庆涛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来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19,400.00元,退回原告来庆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张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