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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折彩彩申请执行杨志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折xx,女,生于1982年8月29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沿河湾镇边墙政村范家沟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杨xx,男,生于1983年6月1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高桥镇陈家沟村村民,住安塞县沿河湾镇新尧湾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折xx称与被执行人杨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折xx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