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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永信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50号罪犯李永信,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济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永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永信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永信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永信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