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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用维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用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10号申请人韩用维,武钢实业公司检安公司职工。申请人韩用维申请宣告韩德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用维诉称:被申请人韩德新系申请人父亲,2011年2月,韩德新离家后一直未归,经寻找多年无果,因此,特申请宣告韩德新死亡。经查:韩德新,男,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部退休职工,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七街坊123门28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韩用维系韩德新之子,韩德新的配偶刘青萍已于1997年2月17日去世。2011年2月,韩德新离家,至今未归,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韩德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韩德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韩德新于2011年2月离家,此后一直没有音讯,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不知其下落,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已经达到四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韩用维作为韩德新的子女,现申请宣告韩德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德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