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二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洁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二初字第04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洁,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6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四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洁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依法转为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翁某及被告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洁于2015年6月起,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景睿峰B座1042室,以帮被害人翁某男友金某还债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的浦发银行万用金、小额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97900元,并使用被害人翁某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资金共计人民币29000元,上述钱款合计人民币126900元被被告人陈洁个人使用。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钱款中8000元其确用于帮金某还债,其还借给了被害人翁某一些,和被害人翁某等人一起消费了一部分,另,其和翁某典当两人的首饰后归还了小贷公司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洁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景睿峰B座1042室等地,以帮被害人翁某男友金某还债为由,欺骗被害人翁某申领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33000元、向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64900元,合计人民币97900元均交其支配;欺骗被害人翁某申领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交其套现支配,其共套现人民币29000元。上述钱款,其为金某还债人民币8000元,剩余人民币118900元,均被其个人使用。另查明,被告人陈洁与被害人翁某典当两人首饰后向小贷公司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洁共诈骗人民币116900元。被告人陈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翁某于2015年9月5日报警案发,民警于同日将被告人陈洁抓获归案。2、扣押清单及银行卡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陈洁处扣押到了被害人翁某的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及该三张卡的情况。3、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翁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5年7月29日在元杰超市套现9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于同月31日在元杰超市套现20000元。4、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翁某的账户于2015年7月7日、29日、31日分别向陈洁的账户转账人民币33000元、40000元、24900元,被告人陈洁账户于2015年7月29日向陈某的账户转账21000元。5、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其和其男友金某、陈洁及陈洁男友李某甲合租在木渎镇和景睿峰B座1042室。同年7月初,陈洁在租住处说其男朋友金某欠了很多钱,说可以想办法帮其为金某还债。因为金某之前确有一次因欠钱被人扣留,所以就相信了陈洁。因为其知道金某好面子,也不让其参与他的债务纠纷,所以就没有向金某求证。之后经陈洁提议,其向浦发银行信用卡申领了3万多元的万用金,转到了陈洁账户,后该卡也一直在陈洁处。7月中旬,陈洁让其申领了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交给她套现,这两张卡一直由陈洁支配,卡内信用额度均已被套取。后来经陈洁介绍,其向两家小贷公司共贷款人民币6.5万元,均转入陈洁账户。在此期间,其向陈洁借过1万元左右。其和陈洁一起用其二人的首饰典当了2000元,还了小贷公司部分本息,具体每人的首饰价值多少不清楚。之后陈洁又让其去办小额贷款,其感觉不对遂向金某求证,金某说其仅有1万元的欠款,其才发现被骗了。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时,其因欠钱被债主扣留,其打电话给其女友翁某,后来翁某、陈洁和李某甲筹钱将其赎出。2015年9月4日翁某问其是不是欠了很多钱,她帮其还钱总是还不完,其才知道翁某被陈洁骗了。实际上其只欠一万多的钱。陈洁总共借给其1万元钱,让其还债,2000元是其被扣留的那次,当时陈洁还没有骗翁某,应该是陈洁自己的钱,8000元是之后借给其的,其不知道该钱款来源。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洁的男朋友,其和陈洁、金某、翁某租住在一起。2015年6月份时,金某因欠钱被债主扣留,其和陈洁、翁某将金某赎回。金某总共欠了一万多的债务。8、证人黄某、裘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金某只欠1万多的债务。9、证人陈某、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陈洁父母,2015年7月份陈洁给了家里二三万元钱。10、证人孔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和景睿峰经营元杰便利店,陈洁在其店里多次套现,其记得有一次陈洁套现了20000元。11、被告人陈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称上述钱款中8000元其确用于帮金某还债,其还借给了被害人翁某一些,和被害人翁某等人一起消费了一部分,另,其和翁某典当两人的首饰后归还了小贷公司2000元。其指认出元杰超市是其用翁某信用卡套现的地方。12、被告人陈洁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其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用涉案钱款帮金某还债8000元的意见,经查,证人金某证实被告人确借给其8000元让其还债,被告人陈洁系以帮金某还债为由向被害人翁某索要钱款,该8000元用途和被告人索要钱款的理由一致,应予以扣除;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和被害人翁某一起归还了小贷公司2000元的意见,对此,被害人翁某陈述予以证实,故该2000元不计入诈骗数额。关于被告人陈洁提出的有部分涉案钱款其借给了被害人翁某、部分钱款其和被害人、证人一起消费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均证实,被告人系以出借的名义借给被害人及证人,被害人及证人均不知所借款项的来源,故被告人出借款项的行为系其诈骗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该两部分款项不应扣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洁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陈洁退赔被害人翁丽萍赃款人民币十一万六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行人民陪审员 段莹玉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