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额尔灯敖其尔与哈灯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灯敖其尔,哈灯宝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960号原告额尔灯敖其尔,男,蒙古族,1953年11月26日出生,牧民。被告哈灯宝力格,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额尔灯敖其尔诉被告哈灯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额尔灯敖其尔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哈灯宝力格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额尔灯敖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哈灯宝力格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胜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