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第1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田宝成与田树刚、张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成,田树刚,张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第1921-1号原告田宝成,男,汉族。被告田树刚,男,汉族。被告张福燕,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田宝成诉被告田树刚、张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田宝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福燕名下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福燕名下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 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