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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秀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47号罪犯杨秀辉,男,壮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2)来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杨秀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秀辉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