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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向欣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润锰铁矿业公司、被告宋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欣,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润锰铁矿业公司,宋利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225号原告吴向欣。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润锰铁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清,职务,经理。被告宋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欣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润锰铁矿业公司、被告宋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向欣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