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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翁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民初68号原告:翁某,女,汉族,惠来县人,原住惠来县,现住惠来县惠城镇蓬莱。身份证号码:×××1904。被告:方某甲,男,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37。原告翁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初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认识谈婚,于1993年3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方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方某丙。原、被告结婚几个月后,被告就开始吸毒,并不顾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全靠原告打工维持,更甚者,被告平时没有钱吸毒,就向原告索要,原告如果不给,被告就把家中值钱的东西变卖。因此,原、被告经常发生纠纷。被告因吸毒成瘾,于2008年6月21日、2011年4月24日、2014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因被告长期吸毒,原、被告双方从2006年就开始分居生活,两个孩子也由原告抚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诉讼请求:一、判令准予原告翁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二、判令婚生二个孩子方某乙、方某丙由原告翁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方某甲承担。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惠来县惠城镇梅三华埕六直巷3之2号楼房(价值约8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某甲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翁某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证明原告与二个孩子的户籍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4、吸毒人员详细信息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被告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辩证的权利。综合原告的起诉及提供证据的相关性,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初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认识谈婚,于1993年3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方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方某丙。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因吸毒成瘾,于2008年6月21日、2011年4月24日两次因吸毒被惠来县公安机关抓获送惠来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释放后又继续吸毒,于2014年3月27日,在陆丰市甲西镇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后送汕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至2015年冬节前释放。原告随后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产育二个孩子,虽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被告因吸毒,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在经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后,屡教不改,对原告及孩子长期缺乏关心、照顾,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充分,应予以照准。对婚生孩子方某乙、方某丙的抚养问题,方某乙、方某丙均表示要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及原告表示自行承担抚养费,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应予以照准。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惠来县惠城镇梅三华埕六直巷3之2号楼房的分割,原告表示放弃,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翁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婚生孩子方某乙、方某丙由原告翁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代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44×××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姚 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