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付辉与贺生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辉,贺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1-2号申请执行人付辉,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6318。被执行人贺生权,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5674。申请执行人付辉与被执行人贺生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贺生权应向申请执行人付辉支付劳务报酬141860元,滞纳金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贺生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贺生权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委托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受托法院至今未回复。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