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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字3715、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字3715、3717号原告李向晖。委托代理人黄月琴,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3715号案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17号案被告深圳市贝旅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诉3715号案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17号案被告深圳市贝旅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3715号案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17号案被告深圳市贝旅旅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向晖撤回对3715号案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17号案被告深圳市贝旅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各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