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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袁全红与施坤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全红,施坤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袁全红被执行人施坤进申请执行人袁全红与被执行人施坤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坤进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坤进所有的在杭州绿饰装饰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