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陈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39号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海口路583号。委托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帅,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怡通家园小区27栋1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