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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国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平,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燕,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瑞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长金,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平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