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正林与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林,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周正林,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合新劳人仲调字(2015)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