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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瑞岭与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瑞岭,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瑞岭。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东路8号68幢。法定代表人钟庆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业莽,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瑞岭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鹭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瑞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瑞岭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瑞岭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6.5元,由上诉人周瑞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高 茹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