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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冯芳与林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冯芳,林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民初260-1号原告王冯芳,女,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伊宁市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彭志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昌,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福建省福清市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六十二团,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冯芳与被告林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冯芳以其所有的位于伊宁市解放路1巷105号美景华庭2号楼1单元4层402室建筑面积为109.93平方米的住宅楼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冯芳位于伊宁市解放路1巷105号美景华庭2号楼1单元4层402室建筑面积为109.93平方米的住宅楼房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冯芳位于伊宁市解放路1巷105号美景华庭2号楼1单元4层402室建筑面积为109.93平方米的住宅楼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