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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核2855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国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马国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核28553482号被告人马国友,农民。2015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国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马国友携带毒品乘坐云K×××××客车从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前往景洪市。当日9时10分许,行至214国道新公路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兴海查缉点时,被在此实施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马国友携带的红色羽绒服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82克。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车票、活动轨迹信息、户口证明、被告人马国友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友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39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国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凤朝代理审判员  张 导代理审判员  席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