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邓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邓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563号原告赵海峰,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委托代理人赵海阔,男,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邓杰,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赵海峰诉邓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峰撤回对被告邓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海峰承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