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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桂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刑初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界和,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界和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成立,其提出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盛林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