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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庆忠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11号罪犯于庆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二月八日作出(2002)蓬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庆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4000元(刑期自2002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07)枣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庆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庆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庆忠服刑期间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罪犯于庆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庆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