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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振林与段庆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林,段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董振林,农民。被执行人段庆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振林与被执行人段庆利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10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庆利欠付董振林借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2362元。因被执行人段庆利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