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建犯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61号罪犯王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甬宁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罪犯王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