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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海坤与被执行李东阳、张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坤,李东阳,张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葛海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东阳,男,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明霞,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葛海坤与被执行李东阳、张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海坤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葛海坤以被执行人李东阳名下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