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井绪杰与聂化振、张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绪杰,聂化振、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号申请执行人井绪杰被执行人聂化振、张静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5475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2277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24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